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3444号 原告: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靶场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藁城青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