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冀0983执保3265号
申请人: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龙城大道2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6076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疏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6737789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