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1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中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4月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洛执字第000128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我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9362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