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洛执字第00012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河南省中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13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洛执字第00129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