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4民初1398号
原告: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塔西河工业园区纬十九路与X160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楚县丰庆农资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喀什地区巴楚县迎宾南路(公路管理局集资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经销部负责人。
被告:**,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巴楚县丰庆农资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 利
审 判 员 马 金 龙
人民 陪 审员 张 瑾 萱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阿不里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