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民初988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告: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塔西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