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民初988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告: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塔西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