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173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六户地镇信立农资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六户地镇。
经营者:***,系该农资店店主。
被保全人:***,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六户地镇信立农资店、***、***、***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117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昆仑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新疆自治区信用联社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3,920,813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玛纳斯县六户地镇信立农资店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1965账户(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3,920,813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在昆仑银行**支行尾号0963账户(实际冻结527.41元)银行存款3,920,813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新疆自治区信用联社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3,920,813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六户地营业所尾号3333账户(实际冻结991.90元)银行存款3,920,813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自治区信用联社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3,920,813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新疆自治区信用联社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3,920,813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查封被保全人***名下所有的×××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
八、查封被保全人***名下所有的×××号车辆(轮候),查封期限两年;
九、查封被保全人***名下所有的×××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
十、查封被保全人***名下所有的×××号车辆(轮候),查封期限两年;
十一、查封被保全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市的不动产(轮候),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 玉 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