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438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林,系该公司审计部法务工作者。
被保全人:酒泉市中农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酒泉市中农肥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27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216,421.86元内进行冻结。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酒泉市中农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酒泉肃州支行营业室尾号1901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1,216,421.8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 玉 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