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109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林,系该公司审计部法务工作者。
被保全人:酒泉市中农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酒泉市中农肥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2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保全人名下1,216,421.86元的财产。因被保全人已清偿全部债务,故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2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新2324执保438号案件对被保全人酒泉市中农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酒泉肃州支行营业室尾号190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