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3834号之一
原告:吴江市勤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北路33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安湖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勤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勤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勤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诉讼保全费580元,合计1118元,由原告吴江市勤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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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