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9672号 原告: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