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初174号
原告: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安湖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红业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红业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2020年8月20日,原告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70元,减半收取计23785元,由原告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