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9民初15997号
原告:江苏新国创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东路东创科技园1号楼8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横扇街道同心东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国创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国创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国创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江苏新国创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