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509执8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安湖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上犹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犹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
被执行人谢***,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犹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被告上犹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信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6622.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662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谢***对被告上犹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5元、保全费97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因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立即执行,执行标的额97662.43元,执行费1365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0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告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27日和2022年1月2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10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尾号2343的账户,开立于招商银行尾号0657的账户,开立于中国银行尾号0038的账户;于2022年3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8519的账户、开立于赣州银行尾号为0190的账户、开立于江西银行尾号为7561的账户、开立于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尾号为3848的账户、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7066的账户、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5178的账户;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账户无可用余额或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谢***车牌号为粤T×××××的迈腾牌汽车,查封期限至2024年3月6日;因该车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此外,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2月13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不动产和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10月20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委托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或住所地范围内的财产,反馈被执行人谢***有不动产(位于江西省××县东山镇××),本院已查封(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5年1月16日;因本院并非首封法院,无法处置;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并告知首封法院。此外,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2年3月1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执行情况表示认可,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额97662.43,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1365元,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上述执行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次执行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本案执行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如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