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某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蜂巢动力系某乙(江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4民初21827号
原告:郑州市某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蜂巢动力系某乙(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市某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蜂巢动力系某乙(江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市某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达成私下和解、被告苏州某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原告郑州市某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某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某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蜂巢动力系某乙(江西)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某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郑州市某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