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902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年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舟山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年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舟山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9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年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07637元及利息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16476元,诉讼费17469元,保全费5000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舟山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舟山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申报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线下调查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两套,在本院(2023)浙0902执1083号中处置,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无车辆;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已轮侯冻结。至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4年8月22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1407637元及利息等。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浙江年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4)浙0902执6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