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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年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盐县档案馆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24民初782号 原告:甲 被告:乙 第三人:丙 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甲诉被告乙、第三人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