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3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年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60号内01幢研发车间4-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3年10月1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浙江年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进行独任审理。上诉人年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年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工资结清单》已经对扣除20000元的原因进行了明确约定,年代公司无需再举证证明扣除原因。两份《工资结清单》中均明确写明“因***、***、***中途退场未完全完成协议工程量,且已完成工程量未通过验收,扣除每平方2.4元”,***、***、***在《工资结清单》上单方添加修改时也未删除该内容,因此该事实已无需年代公司另行举证证明。(二)《工资结清单》中已明确约定只有在年代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工资时才将扣减金额20000元一并结算支付,因此在年代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完毕剩余工资后,***、***、***无权再主张该扣减金额。***、***、***提交的《工资结清单》中由他们自行添加的手写内容“如有违约,愿意将今日有争议的20000元一同付清”也可以证明三人在当时是认可只有在年代公司存在违约时,三人才有权主张该20000元。(三)***、***、***手写添加的“不包括争议金额:20000元”未经年代公司**确认,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该手写内容也仅是对“剩余工资35261元于本月21号全部结清,如未结清将扣减金额也一并结算”的解释说明,不应认定为推翻了双方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打印体内容为准。《工资结清单》是在涉案工程项目部签署的,并非在年代公司签订,项目部人员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在《工资结清单》打印体内容已经对20000元的处理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苛求项目部人员理解出“不包括争议金额:20000元”的法律风险。
***、***、***共同辩称,年代公司称其不懂法律所以没有注意到***、***、***手写备注内容没有依据。如果手写内容无效,那么签名也是无效的。关于扣除20000元问题,因为年代公司一直不给我们工钱,如果我们不同意扣除20000元,公司就一分钱都不会给我们。所以在签署《工资结清单》时就先让对方扣,之后再通过起诉追讨,但我方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扣款。我们之后也一直通过热线反映我方诉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年代公司支付***、***、***劳务报酬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1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年代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认为:
***、***、***提交的《工资结清单》显示:“三人在我司上班总合计工天105.5天,每天按400元结算,合计金额42200元。工程量合计8497平方,原协议价格为13元每平方,合计金额110461元。因***、***、***三人因个人原因未完全完成协议工程量,且已完成工作量未通过验收,扣除每平方2.4元,现结算按每平方10.6元结算,合计金额90461元。点工+计件工程量合计:132661元,截止到今日我司累计已支付进度款97400元,剩余35261元。扣减金额:20000元整,剩余工资公司财务正常工作日周一打款。本次结算确认无误请签字”,***签字确认,但在“扣减金额:20000元整”处有手写字体:“今日支付20000元,剩余44509元将在本月21号全部结清,如有违约,愿意将今日有争议金额20000一周付清”“以上公司所说的部分是公司单方行为,不能当证据使用”,年代公司在落款处**,落款日期为2022年11月19日。
同时,年代公司也提交一份《工资结清单》,显示:“三人在我司上班总合计工天105.5天,每天按400元结算,合计金额42200元。工程量合计8497平方,原协议价格为13元每平方,合计金额110461元。因***、***、***三人中途退场未完全完成协议工程量,且已完成工作量未通过验收,扣除每平方2.4元,现结算按每平方10.6元结算,合计金额90461元。点工+计件工程量合计:132661元,截止到今日我司累计已支付进度款97400元,剩余35261元。扣减金额:20000元整,剩余工资35261元于本月21号全部结清,如未结清将减扣金额也一并结算。本次结算确认无异双方签字,如有争议将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得在工地或项目部闹事,否则将追究当事人民事及刑事责任。***、***签字确认。此外,该结清单还有一行手写字体:“不包括争议金额20000元整”,年代公司在落款处**,落款日期为2022年11月19日。附件记载三人应支付工资金额以及银行账号。年代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支付了三人工资总额35261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纠纷。年代公司作为经验丰富且长期从事建筑类、装修等活动的大型公司,在内部合同管理上更应注意谨慎保管义务,无论是***、***、***还是年代公司提交的《工资结清单》,从文本上来看,***、***、***对年代公司扣除20000元是有异议的,若发现***、***、***自行修改文本内容,应重新通知其签名,***、***、***所述更符合情理,故对年代公司抗辩双方已就扣除20000元达成一致的说法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双方签订《工资结清单》时对20000元劳务款有争议,年代公司认为***、***、***中途退场,未完成约定的工程量,且已完成的工作量未通过验收应予扣除,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年代公司应向***、***、***支付20000元劳务款,对于***、***、***主张的逾期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该款项的支付时间,***、***、***也没有证据证实签订《工资结清单》后向年代公司催收20000元款项,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也即自2023年3月29日起算,逾期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年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报酬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年代公司负担,并于履行判决主义务时向***、***、***迳付。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年代公司是否欠付***、***、***劳务费。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与年代公司各自提交的《工资结清单》中均有对“扣减20000元”予以记载,***、***、***分别手写备注“对年代公司所讲的部分是公司单方行为、不能当证据使用”“不包括争议金额”。由上述内容可知,***、***、***在签署《工资结清单》时对于年代公司扣减20000元不予认可。年代公司称“不包括争议金额”是在其司**后***、***、***再行添加,但对此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退一步讲,即使该手写内容为双方签名后书写,但年代公司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同意。年代公司对其关于“不包括争议金额”的解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也未能证实其扣款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手写备注内容及之后多次追讨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在《工资结清单》上签名的行为是为先行取得双方无争议工资金额,但对于涉案20000元并无放弃权利主张。一审法院判令年代公司支付剩余20000元劳务费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年代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浙江年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汤 瑞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上诉人浙江年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