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1427号
原告:宣威市落水镇宏基采石场,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落水镇灰硐村委会。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果林社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云南建投集团商务楼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男,1981年12月21日,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宣威市落水镇宏基采石场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宣威市落水镇宏基采石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李松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