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3民终1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5日生,彝族,高中文化,无业,云南省永仁县人,现住云南省楚雄市。公民身份号码:5323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4月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大姚县人,住云南省大姚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友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503号固地尚城A座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YR5L1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和启邦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果林社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云南建投集团商务楼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0467563N。
法定代理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云南友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成劳务公司)、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二水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5)云2301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友成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投二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对被上诉人***的施工质量、风险隐患整改项目及费用尚需与项目部核对,并将以最终核算情况及结果再向被上诉人***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5)云2301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3,810.00元,减半收取1,905.0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退还上诉人***1,905.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