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302民初4698号
原告:普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云南省禄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实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XX街道办云南某商务楼X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某,男,云南省牟定县人,住云南某有限公司,系云南某有限公司禄丰市小街新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禄丰市小街新村水库除险输水涵洞改造分部施工负责人。
原告普某与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陈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本案定于2025年12月8日开庭审理,开庭当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查核实,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现住院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普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