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302民初186号
原告:吴某某,男,1979年6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8元,减半收取939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