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金平勐拉顺合建材经营部与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01号 原告:金平勐拉顺合建材经营部,住所: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勐拉镇勐拉街大桥上游河道沙滩旁。 经营者:***,男,199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果林社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云南建投集团商务楼6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平勐拉顺合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金平勐拉顺合建材经营部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平勐拉顺合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平勐拉顺合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