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528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夏某,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某某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夏某、某某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立案。2024年4月9日本院传票传唤原告***于2024年5月14日到**号**审,***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