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3730号
原告:***,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告:某某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2024年5月22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将和解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