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21民初1230号
原告: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培正路3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和平大道东侧武汉航天首府15幢53层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曾少勇,男,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5元(已减半),由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丹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