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世新业商品砼有限公司、湖北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3973号 原告:***世新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和平大道东侧武汉航天首府15幢53层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世新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世新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世新业商品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世新业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世新业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倩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小奕 书 记 员  李瑞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