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方凯厨卫有限公司、湖北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财保114号
申请人:浙江**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城2栋1801-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54003529Q。
法定代表人:王如表,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德刚、黄露,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和平大道东侧武汉航天首府15幢5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81977489K。
法定代表人:赵百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厨卫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76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湖北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浙江**厨卫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76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08元,由申请人浙江**厨卫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浙江**厨卫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文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