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782民初32743号
原告:万某,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随地: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上峰路土管所五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宜南村上马416号。
原告万某与被告浙江兴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两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款5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10月2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四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1月,被告浙江兴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义乌市福田街道联平幼儿园工程中的围墙栏杆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2022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工程款共计74000元,已付20000元,尚欠54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10月25日前付清,逾期一日按照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等。上述欠款,两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10月2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四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某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元,由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杨某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