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兴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聘用合同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1民初11179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现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浙江兴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上峰路土管所五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兴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聘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