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921民初36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被告: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昆明原加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双凤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诉至本院,因被告云南万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故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元,撤诉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