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8民初2037号
原告:云南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555112866A。
住所地:云南省禄劝崇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云南云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5年6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肇平,云南铁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0467491X。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龚赟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受理后,原告云南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云南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文
审 判 员 孙丽敏
人民陪审员 周 勇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