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8民初184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委托代理人:李文岗,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汇能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马街镇麻园第五股份合作社铁路边。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27785632857。
法定代表人:周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皓翔,男,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公民身份号吗:53262319980217113X。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路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0467491X。
法定代表人:龚赟锋,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昆明汇能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以双方于庭前达成和解,并已履行赔偿款16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汇能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3.00元,减半收取2736.50元,由***自愿承担。
审判员 孟德权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