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3125民初1218号
原告:***,男,土家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古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土家族,户籍地址:湖南省保靖县。
被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彭某、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5元,依法减半收取63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