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11民初4236号
原告:1。
委托诉讼代理人:3。系公司员工。
被告:2。
原告1与被告2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2025年5月22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1345元,由原告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顾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