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411民初5053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五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向被告嘉兴市某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兴市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1703.05元,并支付原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损失(以291703.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集成吊顶等建筑装饰材料生产销售企业,2024年1月被告向原告采购辊涂铝卷,原告陆续供货完毕后,经结算,2024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嘉兴市某有限公司兴市某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向贵司采购辊涂铝卷共计11.295吨,合计货款金额291703.05元。我司承诺以上货款在2024年6月结清。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支付原告任何货款。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及时付款,未及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存有买卖业务关系往来。原告提交发票一份,载明开票日期2024年3月6日,项目名称有色金属压延材辊涂铝板,购买方嘉兴市某有限公嘉兴市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价税合计291703.05元。
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我司在2024年1月向贵司采购辊涂铝卷共计11.295吨,合计货款金额291703.05元……我司承诺以上货款在2024年6月结清”,被告盖章确认,落款日期为2024年5月18日。然,上述欠款,被告并未支付,遂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发票、承诺函各一份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其不利后果。
一、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明确。根据原告提供的承诺函可见,被告确认欠付原告的货款为291703.05元,并承诺于2024年6月结清。现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未见被告付款之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91703.05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确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且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全保险费的诉请,因未见双方就此作出约定,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嘉兴市某有限公司兴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货款291703.0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291703.05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
二、驳回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6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696元,由被告嘉兴市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4嘉兴市某有限公司兴市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附页)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