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612执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兴达水利机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612民初3575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兴达水利机具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