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12民初3246号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兴达水利机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兴达水利机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兴达水利机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兴达水利机具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