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兴达水利机具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牟平区兴达水利机具有限责任公司、龙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612执保534号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兴达水利机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民初32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