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兴达水利机具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牟平区兴达水利机具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612执保180号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兴达水利机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兴达水利机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75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