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兴达水利机具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牟平区兴达水利机具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川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612执保369号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兴达水利机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川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兴达水利机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川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20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川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川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