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4民初807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2日立案。本院于2026年5月20日向原告某甲公司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某甲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且本案不存在法定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何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