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湖北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2802民初177号 原告***,男,生于1994年9月19日,汉族,湖**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 原告李某(曾用名***),女,生于1977年12月30日,汉,湖**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 原告张某,男,生于2000年4月5日,,湖**省利川市人,人,学生,住本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张某之母。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香山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94984847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张某诉被告湖北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张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张某承担。 审判员*** 二○二○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