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5030号
原告:湖北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香山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94984847A。
法定代表人:王后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蓝天,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柱县兴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冷水镇八龙村双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04XWK7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湖北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柱县兴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就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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