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民初11294号
原告:湖北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香山巷4号。
法定代表人:王后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蓝天,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毅。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沙跃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
被告:大连红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抚顺街43号306A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明。
被告:辽宁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铁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军。
原告湖北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红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忠旺铝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本案应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原博侠
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
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渐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