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247号
原告:湖北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香山巷4号。
法定代表人:王后前,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梦林,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宝龙,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平,都江堰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柯楠,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湖北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先泽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杜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