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2802民初177号
原告**,男,生于1994年9月1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
原告李某(曾用名***),女,生于1977年12月3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
原告张某,男,生于2000年4月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学生,住本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张某之母。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廖月中,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香山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94984847A。
法定代表人王后前,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凤朝元,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湖北金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张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张某承担。
审判员***
二○二○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