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建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03民初6894号 原告:淮安建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范集镇盐北大道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工业集中区8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淮安建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淮安建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建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建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94元(原告已预交5094元),减半收取2547元,由原告淮安建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