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9789号
申请人:淮安市润禾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Y819971,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蒋桥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321183426J,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工业集中区8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淮安市润禾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润禾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润禾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人民币409.7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润禾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