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润禾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978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润禾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Y819971,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蒋桥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321183426J,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工业集中区8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润禾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苏0804民初978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淮安市润禾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以被申请人已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